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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我们经济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常常也有人签订合同后违约的。合同违约构成要件是什么?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合同违约构成要件

1、行为

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2、过错

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

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4、因果关系

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

二、不履行合同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1、不履行合同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如下:

(1)、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

(2)、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

案例:

一、合同违约责任案例

20XX年2月,甲公司就废旧钢材、物资的出售发出公开招标邀请,投标保证金为30000元,付款方式为付款提货。提货要求为:到甲公司提货必须服从公司管理,按公司专职人员指定的货物装车,并由司磅员过磅,检查人员检查核实确认无误签字后到分管领导签字,而后去财务部缴款凭财务发票提货联方可出门。违反上述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概不退还。乙公司于20XX年2月22日交纳30000元投标保证金,并于当日中标后与甲公司订立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38200元,结算方式为货物装车过磅后,由司磅员、检查员、保管员、分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付款,付款后凭发票出门联出公司大门,招标文件和合同一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去提货,货物装车后因甲公司的地磅出现问题,双方协商到附近煤厂磅秤上进行称重。甲公司的车辆跟在乙公司车辆的后面出门,当甲公司的车到煤厂时,乙公司却将车开到煤厂对面的地铁公司的磅秤上去称重,甲公司对称重结果不认可,要求到煤厂重新称重,但乙公司以货物已称重为由,将货车开回乙公司所在地。甲公司立即与乙公司领导联系,乙公司领导在货车回到所在地后指示驾驶员将车开回甲公司门口,甲公司以货物明显减少为由,没有接收,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此后,乙公司因索要投标保证金未果,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退还30000元投标保证金。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有效,在甲公司人员未到达煤厂磅房时,乙公司将车开到煤厂对面的地铁公司磅房,在甲公司人员未赶到核实的情况下,单方在地铁公司磅房进行称重,违反了双方约定定的到煤厂磅房称重的约定。当甲公司对称重结果不予认可,要求到煤厂重新称重时,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将货车开走,违反了“提货应服从甲公司管理”的约定。因甲公司人员未在货车中押车,且无证据证实阻止乙公司货车离开,在乙公司货车返回甲公司后,甲公司在无证据证实货物明显减少的情况下不再予以处理,故甲公司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形,并应对此负主要责任。故判决甲公司退还乙公司保证金30000元。甲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甲公司上诉认为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为严格责任,一审法院既然确认乙公司违约了,就应当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判定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一)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中约定的3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性质及适用问题。根据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按招标文件执行即招标须知第二条1.1项规定,提货必须服从甲公司管理、装车、过磅、检查核实确认、签字等,违反该规定,保证金概不退还。且该保证金已实际交付甲公司。从以上的约定和实际情况看,该30000元保证金符合有关定金的规定,系违约定金,应适用定金罚则。同时,根据合同标的,违约定金超过20%部分无效。

(二)甲公司是否存在疏于管理的问题。从合同履行诚信角度看,乙公司未能接受甲公司的管理,违反了合同的规定;甲公司在变更称重中的管理系事前管理,并未疏于管理。虽然事后乙公司将货物送回,甲公司人员置之不理,但甲公司进行了报案等措施,其有权选择处理的方式,并不能认定其疏于管理。

因此,乙公司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约定中除定金超过20%以上外合法有效,乙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拒不接受甲公司的管理,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及对甲公司财产权的侵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亦是导致整个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根据定金罚则,乙公司请求退还30000元违约保证金的主张不能成立,只能退还超过规定部分2360元,原审判令全部退还不当予以纠正。故二审法院判决:

1、撤销原审判决;

2、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退还乙公司保证金2360元。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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