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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那么赠与合同具体是怎么样的?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赠与合同性质的认定是怎样的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赠与合同订立的原则是什么

  赠与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善良风俗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三、赠与合同重要法律常识

  (一)赠与合同法律常识: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5、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6、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8、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外情形: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9、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10、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特别注意: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1、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案例:

  原告王某与骆某原系夫妻关系,被告系原告与骆某的婚生子。王某与骆某于1992年4月结婚,于2007年9月2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并以离婚调解书确认王某自愿将一处房产赠与被告所有。该房屋系王某与骆某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亦接受了赠与。现原告以骆某及其家人阻止原告探望被告为由,要求撤销赠与。

  裁判结果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骆某于离婚时自愿将双方共有房屋无偿赠与其婚生子被告所有,此赠与已经法院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且被告表示接受赠与,因此,王某、骆某与被告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之精神,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王某与骆某经过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赠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应高于以公证形式所证明的赠与,故原告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调解书确认的赠与行为的性质认定;经法院生效的调解书确认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可否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行使撤销权。

  上述的就是赠予合同的内容,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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