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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的同乘人在下车检查车辆时被本车司机轧死,保险公司以同乘人不是“第三人”为由拒赔,死者家属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7393元。

  2009年5月10日,张某驾驶一辆中型货车在行驶途中,听到车后轮有异常响声,就把车辆停在路边,由同车的马某下车对该车的右后轮进行检查,在马某检查期间,张某疏忽大意挂档后起步前行,将正在货车右后轮检查车的马某当场轧死。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无过错无责任。因此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马某家人在找保险公司索赔无果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则辩称,依照保险条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本车人员均不在三责险范围。马某属本车人员,不是“第三人”,故不在理赔范围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本案中,在事故发生时,受害人马某正在货车后轮检查车,不属于车上人员,且该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某运输公司,并不是马某。因此,马某系交强险合同的受害人,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的限额对受害人进行赔付。法院遂依照《合同法》之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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