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长沙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 律师文集 > 合同知识>正文
分享到:0

一、我们为什么要签合同

合同作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我们之所以要签合同的原因是,我们能够通过合同来约束当时是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当事人一方不按照合同义务办事情时我们可以通过合同证明其有义务,要去其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则可以诉讼等方式要求对方违约赔偿。

二、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

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2)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合同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4)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约束第三人。

三、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52条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五、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包括以下几类: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6、 效力未定的合同

扫一扫关注长沙合同纠纷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