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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7日,林某与北京某网络公司签订《“行业门户”产品及服务合同》,约定由网络公司为林某建立“www.zhongxxx.net/国际文化网”,合同履行过程中林某认为网络公司存在以下违约情形:网络公司没有为其建立3G手机互联网网站;没有在8个城市做公交广告;没有给林某1000个会员会籍;点击率没有达到前十位;没有协助办理WAP经营性许可和备案;没有如约对林某进行重点扶持。故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涉案合同已经解除,并判令网络公司向其全额退款60000元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主要内容为建立“www.zhongxxx.net/国际文化网”,网络公司已履行该义务。关于建立3G手机互联网,是因林某未取得行政许可并备案导致网页最终无法通过WAP接入互联网,故网络公司不构成违约;关于没有做公交广告、没有给林某会员会籍、点击率没有达到前十位等的问题,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关于对林某的 “重点扶持”问题,只有合同上的手写字迹,不能视为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驳回林某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官点评

涉案合同为商事合同,当事人从事商事行为应依法依约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林某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没有将双方协商过程中的口头约定、承诺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又没有相应证据证实其要求已得到对方确认,在对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林某行使解除权没有法律依据,自然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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