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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车主们有种思维定势,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定损多少钱,就要按多少钱来修车,其实这是错误的认识。记者今天从北京市一中院了解到,该院在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中,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266762元,而保险公司的定损只有105000元!   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当事双方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和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东兴建筑材料厂。2006年7月5日,东兴建材厂为其特种车向新城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并交了保险费7000多元,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7年4月17日23时,东兴建材厂司机李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保险公司定损的修理配件费用为105000元。东兴建材厂提出异议,并自行联系具有资质的修理厂修车,花费修理费(包括工时费)262852元。之后,东兴建材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262852元和拖车费3910元。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为由,拒绝全额支付修理费,认为应支付修理配件费用105000元、拖车费3910元、工时费20000元、实际损失费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东兴建材厂对定损金额提出异议后,保险公司应主动向修理厂提供其定损的依据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合理性。东兴建材厂自行联系修理厂对其投保的车辆进行修理后,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过高,作为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应提供证据证明修理费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部分。由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所以法院作出了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和拖车费的判决。   一中院法官介绍说,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不足修理费,或者定损项目、范围少于实际修理项目的情形,保险公司往往主张双方已经对赔偿金额通过定损协议加以确定,对于超出部分金额不予以赔偿。而保险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实际修理费用存有不合理的部分,否则就应当按照实际的修理费用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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