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长沙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 律师文集 > 合同法规>正文
分享到:0

        劳动法关于辞退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扫一扫关注长沙合同纠纷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