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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后,未通知(或未在48小时之内通知)保险公司而自行修理,后因对理赔金额有争议,被保险人诉至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保险合同条款一般都有发生保险事故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的条款,这对于尽快确定理赔金额,分清各方责任是非常有利的。但如果没有在48小时内履行通知义务该如何处理?司法机关应当着重分清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正常情况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入应当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第一时间内,通知保险人或者其异地代理入到达现场进行勘验并确定理赔金额,以便将受损车辆交付修理或者报废。这是投保人最基本的义务。  第二,对于人员受伤、车辆受损严重的,不能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的,应当视为正当理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解,不需追究投保人的任何责任。但亦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  第三,对于交通不便,无法及时通知到保险公司的情形,也应当属于投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不应硬性追究投保人的违约责任。  第四,对于有条件进行适当或者依约办理维修手续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送维修,而不应擅自做主办理定点场所之外的维修。  第五,对于没有条件正常交付维修的,类似于出差在外地生病应当就近住院,而无需返回原地住院的道理,可以就近送往维修,但对于该类情况,也应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  对于理赔金额有争议的,应当请评估单位予以评估,或者比照类似事故的后果,结合交通、鉴定部门的意见,作出合理判断,不宜根据经验主义进行处理。  ——吴庆宝:《阐释保险合同纠纷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2期(总第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50~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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