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长沙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 律师文集 > 经济合同>正文
分享到:0

  一、借贷合同中没有明确利息是否不用偿还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在借贷合同中没有明确利息,视为不支付借款利息,也就是该借款利息无需偿还。这并不代表任何时候都不需要返还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二、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1、利率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民法典》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LRP的4倍,双方可在LPR的4倍内协商,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利息问题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计息。

扫一扫关注长沙合同纠纷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