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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以下是格式合同案例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拒赔,车主起诉获胜

    案情:

    2007年6月,原告李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为其轿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2007年6月到2008年6月;另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车辆部分或者全部损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第九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等。2007年8月,原告驾驶该车辆经一小区时,因连天暴雨...全文>>

    ◇法院能否支持第三方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

    摘    要: 法院判决要旨:双方争执的焦点是邮政广告公司在与红灯笼广告公司签订《合伙合同》和《修订合同》时,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从而侵犯了市邮政局的合法权益。通观全案,可以看到市邮政局是占邮政广告公司80%股份的股东,其将在800个邮政报刊亭体外侧灯箱上发布户外广告的权利授权给邮政广告公司后,应依照邮政广告公司章程,每半年定期召开一次公司股东会,由股东会决定邮政广告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合伙合同作为一个标的较大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经过了1年多的时间,其间邮政广告公司还收取了红灯笼广告公司的预付款,故作为邮政广告公司大股东的市邮政局对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是知道的,但其未予阻止...全文>>

    ◇保险格式合同 引发逃逸之争

    日前,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10月,李某和某保险公司南海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李某为自己的小型客车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005年8月30日,李某的司机刘某驾驶保险车辆,在汾江中路造成谭某受伤及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弃车离开现场,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全责...全文>>

    ◇从一起公交客票广告案看公交格式合同的审查

    [案情]:

    2002年11月23日,原告聂坤华乘坐A市第一公共交通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所属132路公共汽车,由A市某地前往A市另一地,上车付钱后,售票员递给叶光一张印有某医院诊治生殖系统疾病广告内容的公共汽车客票。后叶光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该公交公司违背乘客意愿强行提供与承运无关的广告服务,致使其身心健康受到一定程度影响,遂诉求法院判令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元一角五分。

    另1995年8月,A市公用事业局曾制定《关于利用公共交通客运车船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暂行规定》,该规范性文件规定公交公司可利用客票发布广告...全文>>

    ◇对格式合同多长个心眼

    近日南京手机市场价格战不断,价格虽降了,但厂家的售后服务却不见“长进”,让消费者苦不堪言。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购买手机时,对格式合同中的协议条款多长个心眼。

    5月22日,家住南京南湖路的李先生告诉记者,他上个月刚买的某品牌手机通话时常出现声音忽高忽低、或断线的情况。当李先生携带手机寻求售后服务时,却被告知没问题属正常现象。当李再次去理论时,该品牌手机维修中心却出示了李先生在购机时签过字的协议。此协议上面有一条规定:即技术、故障的判断权归该维修中心。对此李先生十分气愤,觉得被商家欺骗了...全文>>

    ◇保险公司用格式合同“下套儿”

    “保险条款是不平等格式合同体现最典型、最集中的领域。”曾经做过两年保险推销员的李女士,因自己在住院保险理赔中遭遇不平等格式条款而向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说起理赔的过程,李女士说自己是一言难尽,备尝保险理赔之艰辛。李女士自认是北京最早认可保险的人之一。她说:“我在1996年就开始购买保险产品。2002年6月,我又给自己和我的家人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个人住院保险。”...全文>>

    ◇格式合同约定不明 提供方索款被驳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开发商由于在提供格式合同时未明确约定相关费用而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02年4月11日,原告天津都市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某协商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拆迁房屋的折价、过渡费、搬家费合计48739.77元、被告被拆迁房屋面积为107.48平方米,安置房为都市阳光小区23号楼1单元301室,被告提前进行搬迁原告按协议奖励被告8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该协议第三项提供安置房情况(费用由天津都市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处及第四项经费结算后天津都市置业有限公司应得付处内容为空白。2004年11月,被告搬入都市阳光小区23号楼1单元301室...全文>>

    ◇格式条款争议谁说了算?

    ■楼没买成

    惹来官司

    67岁的宿振江与59岁的靳秀兰老夫妇于1995年4月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建造的两套公寓住房,房屋售价共计398691美元。依据合同约定,老夫妇俩于同年的6月将楼款的30%即159000余美元交给该房地产公司。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约定了违约条款,甲方(即房地产公司)应在1996年10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即宿老夫妇)。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逾期超过120日,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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