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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因就餐假牙损坏与北京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打起服务合同纠纷案,结果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餐饮公司赔偿。

  王女士诉称,2007年7月1日,她在被告处就餐时,食物蜜枣中的枣核将假牙损坏。被告一负责人出具书面证明,认可事实经过,并同意支付因此造成的损失。后王女士两次持单据要求被告赔偿,遭其拒绝。她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负有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义务。但被告提供的食物致使原告牙齿损坏,应就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女士医疗费23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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